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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朝辉与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朝辉,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587号原告:王朝辉,男,汉族,199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荣,女,197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福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负责人:李广军原告王朝辉与被告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汇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王朝辉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朝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朝辉负担。审判员邓红人民陪审员亢晓丽人民陪审员潘娟娟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许夏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