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刑更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记宗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记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闽0624刑更4号罪犯陈记宗,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诏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1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闽0624刑初68号刑事判决,罪犯陈记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3月20日,罪犯陈记宗以患有直肠癌于2016年7月18日做切除手术,现处于后期辅助治疗阶段,属临床非治愈期,需要保外就医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本院依法组织由诏安县医院对罪犯陈记宗进行病情诊断,并报请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对罪犯陈记宗的病情进行审查。经诏安县医院诊断,罪犯陈记宗患有直肠癌术后,化疗后。经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管理处审查认为,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之规定,罪犯陈记宗目前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http:?/??/?www.legalinfo.gov.cn?/?moj?/?index?/?content?/?2014-11?/?28?/?content_5865327.htm”o””t”_blank?)。2017年6月12日本院发函征求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意见。2017年6月15日,诏安县人民检察院复函,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陈记宗暂予监外执行。本院认为,罪犯陈记宗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罪犯陈记宗暂予监外执行七个月,期限从2017年7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或具有其他应当及时收监的情形,应及时收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第二百五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