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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伟、徐延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徐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912号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徐延顺,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汊沽港镇。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张伟与被执行人徐延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8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表示本案可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91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岐审判员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树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