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30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霍丽与魏春霞、蔡士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丽,魏春霞,蔡士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304民初301号原告霍丽,女,汉族,1962年12月22日出生,系神华乌达矿业公司水电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魏春霞,女,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个体,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蔡士举,男,汉族,1960年8月14日出生,个体,现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与魏红霞系夫妻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霍丽与被告魏春霞、蔡士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霍丽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霍丽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霍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原告霍丽承担(原告已预交1670元)。审 判 长 吴俊义审 判 员 王璟贤人民陪审员 李凤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