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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陕0124民初1366号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汉族,系该社职工。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闫雪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张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与原告签订借���合同,借款金额9000元,利率10.53‰,借款期限36个月。该笔贷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还本付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被告张某某于即日内给付原告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本息人民币10000元整,其中包含本金9000元,利息1000元;(已履行)二、原告自愿放弃对其他利息的请求;三、双方再无其他争执。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被告张某某自愿负担。(已履行)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闫雪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泽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