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辖终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衡阳西汉至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衡阳西汉至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建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衡阳西汉至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原名新乡市佐今明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衡阳西汉至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6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依法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佐今明医药有限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贺清生 审判员 周永洲 审判员 龙 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翟梦雅 打印责任人:翟梦雅 校对责任人:龙 飞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