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世军、龙丽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世军,龙丽坤,林翊梅,龙敏,龙武,龙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5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龙世军,男,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被执行人龙丽坤,男,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林翊梅,女,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龙敏,男,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龙武,男,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被执行人龙彪,男,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世军与被执行人龙丽坤、林翊梅、龙敏、龙武、龙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xxx元,已执行标的0元,剩余未受偿标的x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均未查询到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胜审判员 农 艺审判员 刘绍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臻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