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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刑终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刑终179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3月30日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9日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1日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并于同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看守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冀08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刘某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冀0827刑初6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丛云峰审判员 李浩东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冉   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