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财保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恒隆贸易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恒隆贸易有限公司,开化瑞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陈瑛,郑建忠,胡熊,郑莉青,曹献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3财保95号之一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振兴东路26号。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衢州恒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丹桂路52号。法定代表人:陈瑛被申请人:开化瑞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工业园区茶场片区。法定代表人:胡熊被申请人:陈瑛,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郑建忠,男,196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胡熊,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申请人:郑莉青,女,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被申请人:曹献国,男,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衢州恒隆贸易有限公司、开化瑞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陈瑛、郑建忠、胡熊、郑莉青、曹献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浙0803财保95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衢州恒隆贸易有限公司、开化瑞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陈瑛、郑建忠、胡熊、郑莉青、曹献国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衢州恒隆贸易有限公司、开化瑞杰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陈瑛、郑建忠、胡熊、郑莉青、曹献国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的查封或冻结。诉前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衢州衢江上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凤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徐宣文代书记员 王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