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183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某,男,住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70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14日申请执行,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3418.2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703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安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