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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3执2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陈志方、方耀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方,方耀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2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志方,汉族,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方耀彬,男,汉族,现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陈志方与被执行人方耀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与2017年3月16日立案。立案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现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陈志方已出具结案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陈志方已出具结案证明,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陈志方与被执行人方耀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