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郑某添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84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 告 人 信 息 被告人郑某添,因本案于2017年6月3日被查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罗某娟,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添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郑某添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要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2、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悔罪表现;3、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5、被告人家庭极其困难,其系家庭唯一经济支柱。建议对被告人免除处罚或判处缓刑。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郑某添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判 决 一、被告人郑某添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禁止被告人郑某添在缓刑考验期内(三个月)在公共场合饮酒。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方 芳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 李 雅 琪 张 玉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