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巩义市同发物资有限公司、丁同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巩义市同发物资有限公司,丁同义,狄淑平,郑朋飞,巩义市宏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冯燕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125号原告: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4栋A01。法定代表人:孙国防。委托代理人:姜亚军,男,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尉氏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巩义市同发物资有限公司。被告:丁同义。被告:狄淑平。被告:郑朋飞。被告:巩义市宏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冯燕娜。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同发物资有限公司、丁同义、狄淑平、郑朋飞、巩义市宏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冯燕娜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的真实身份证明或户籍信息材料,被告身份情况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381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