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1民初3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河南省禹州市神禹纺织有限公司与徐东洪、宋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禹州市神禹纺织有限公司,徐东洪,宋秀玲,李花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3852号原告:河南省禹州市神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城南五里堡。法定代表人:刘海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伟,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东洪,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8日,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宋秀玲,女,汉族,生于1963年7月10日,住河南省扶沟县。被告:李花枝,女,汉族,生于1954年1月24日,住许昌市魏都区。原告河南省禹州市神禹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东洪、宋秀玲、李花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该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禹州市神禹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77元,减半收取293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康志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张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