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010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敬军、韩光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敬军,韩光皊,张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1011-2号申请执行人马敬军,男,汉族,1974年12月出生,住蒙城县申请执行人韩光皊,女,汉族,1973年1月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奎,男,汉族,1977年7月出生,住蒙城县。负责人刘超,经理本院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4)蒙民一初字第00748-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韩光勇提供担保的位于蒙城县绿洲××单元××室的房地产,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韩光勇提供担保的位于蒙城县绿洲雅苑16幢3单元506室的房地产的查封。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