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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孟某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39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现住兰西县。被执行人孟某某,住兰西县。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6)黑1222民初5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孟某某有工资。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民间借贷纷执行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孟某某有财产线索时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茂武执行员  吴晓军执行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洪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