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4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4219房梅与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梅,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4219号原告:房梅,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4668383865Q,住所地睢宁县天虹大道星河花园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朱红军,该公司经理。被告:房超,男,196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原告房梅与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向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徐州嘉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朱红军,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目前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房梅的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9150元,退还原告房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红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