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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与韩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韩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3民初1191号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新民街42号。法定代表人:蒲天秀,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显青,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林,男,汉族,1986年8月2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西宁市,住西宁市。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审理的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与被告韩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运营管理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华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米佳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