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鲁新影与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曹家庄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新影,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3713号原告鲁新影,女,1981年1月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雷伟,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家庄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黄河,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曹家庄村二组)。负责人蔡振全,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鲁新影诉被告曹家庄村委会、曹家庄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新影委托代理人雷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家庄村委会、曹家庄村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鲁新影诉称:自己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6年6月,被告村组在给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56120元时,以其已出嫁为由未将其纳入分配范围,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抵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土地补偿款56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曹家庄村委会、曹家庄村二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鲁新影自出生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2006年,原告因和西安市长安区灵沼街道办事处苗驾庄村村民沈征登记结婚而将其户口迁出,2008年原告和其丈夫沈征离婚,于2010年1月15日将其户口因投靠亲属落入被告村组。2015年12月,被告村组集体土地被中国西部国际创新港征用,每亩土地征地补偿款为53000元,曹家庄村二组根据两委会指导意见并经集体研究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规定:子女年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户不得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对于子女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独生子女户奖励分配村民应分征地补偿款份额的30%;出嫁女不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2016年6月,被告曹家庄二组按照分配方案给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53500元,但以原告系出嫁女为由未将原告纳入分配范围。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于2017年4月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征地补偿款53500元,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户口本、合疗本、征地补偿款分配表等相关证据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及征地补偿款分配数额之事实。因二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案调解程序未能进行。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鲁新影离婚后将其户口因投靠亲属落入被告村组,符合国家相关户籍管理制度,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自然具有被告村组村民资格。被告村组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收入时理应将原告纳入分配范围并足额给其分配征地补偿款。被告曹家庄村二组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以原告鲁新影系出嫁女为由未将其纳入分配范围之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曹家庄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和管理的义务,对被告曹家庄村二组之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被告曹家庄村二组所承担之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给付原告鲁新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人民币53500元。二、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20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53元,其余1150元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高桥街道办事处曹家庄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纪胜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新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