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执7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玲军与上海毅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郭惠智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军,郭惠智,上海毅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玉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5执7346号申请执行人陈玲军,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被执行人郭惠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上海毅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玉宇(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徐玉宇,女,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2016)沪0115民初28438号原告陈玲军与被告郭惠智、上海毅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玉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惠智、上海毅杰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徐玉宇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玲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284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建国审判员 谈晓峰审判员 周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