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钟伟红与江门市蓬江区淦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伟红,江门市蓬江区淦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941号原告:钟伟红,女,196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志卫,系广东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淦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港口二路63号2楼204室。法定代表人:陈裕钿。委托代理人:吴志成,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系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伟红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淦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伟红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伟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钟伟红负担。审 判 长 李常明审 判 员 张华理审 判 员 杨丽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乐媛书 记 员 李贞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