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2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陈修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陈修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民初3833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中央大街3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7444080686(1—1)。负责人:王默涵,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该公司职员。被告:陈修文,男,汉族,1964年3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以下简称招行哈分行)与被告陈修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招行哈分行委托代理人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修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招行哈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修文张偿还贷款本金116904.00元,利息6003.54元(截止2017年1月18日,利息计付至贷款偿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网上申请,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执行利率15.12%,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按月还本,等额本息,从同年9月28日起被告此笔贷款就开始逾期至今未能全部偿还贷款。被吿陈修文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招行哈分行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闪电贷”网页截屏一份、个人贷款借款合同(网络带宽适用)。、陈修文个人征信报告、陈修文还款卡流水、贷款的基本信息、附属信息、关键信息、招商银行开户申请表证明陈修文为我行POS客户,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网上申请,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50000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执行利率15.12%,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按月还本,等额本息,放款账号为62×××07。从同年9月28日起被告此笔贷款只偿还部分贷款,尚欠116904.00元及利息至今未能偿还给原告。本院认为,当事人有答辨和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辨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逾期付款事实,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贷款本金116904.00元,利息6003.5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与被告陈修文于22016年6月28日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二、被告陈修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借款本金116904.00元;三、被告陈修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截止(截止2017年1月18日的利息6003.54元,),2017年1月19日至以后的贷款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付至还清时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8元,由被告陈修文。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石人民陪审员 桑焕博人民陪审员 王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程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