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2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衍美与佟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衍美,佟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02民初592号原告:王衍美,女,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群峰街**号1-2,身份证号码2102031957********。委托代理人:张强,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曲叶,辽宁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佟岩,女,197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甘子区泉水N2区**号1-8-1,身份证号码2102031973********。原告王衍美与被告佟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衍美及委托代理人曲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佟岩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款项还清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9日,原告借给被告2万元,约定于2015年4月9日前还清。2015年2月11日,原告又借给被告2万元,约定于2015年4月10日前还清。现款项已到期多日,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准予所请。被告佟岩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2月9日,原告借给被告2万元,约定于2015年4月9日前还清。2015年2月11日,原告又借给被告2万元,约定于2015年4月10日前还清。现两笔欠款均已到期,被告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所写借条,载明原告主张被告欠款的情况,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被告所欠4万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自2015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上述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佟岩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佟岩向原告王衍美给付欠款4万元;二、被告佟岩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向原告王衍美支付欠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400元(含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佟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晓牧人民陪审员 谢淑云人民陪审员 王淑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