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温怀英与金永成、金竹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怀英,金永成,金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84号原告:温怀英,女,1934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金永成,男,1956年7月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金竹,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温怀英与被告金永成、金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温怀英诉称,原告温怀英与被告金永成系母子关系,两被告金永成与金竹为父女关系。2013年因浦口区浦建村老城改造,原告承租的浦口区浦建村8幢304室房屋被征收。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原告获得南京市浦口区大新华府2-15幢303室房屋产权。2015年1月5日原告委托两被告对大新华府15幢303室房屋进行出售,房屋出售后,售房款一直由被告保管。原告认为815000元房款属原告所有,自己有权随时支配,为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该售房款。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院驾驶员金刚系原告温怀英直系亲属,因此,该院对此案不宜行使管辖权,特请示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本案原告温怀英与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现任驾驶员金刚系直系亲属,为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应由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张国庆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