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3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吕永和与被告郑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永和,郑玉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广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23民初218号原告:吕永和,男,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灵县劳动局职工,现住广灵县。被告:郑玉君,男,197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国网大同市供电公司职工,现住大同市。原告吕永和与被告郑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永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玉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吕永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4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30日,郑玉君因急需资金,便向吕永和借款400000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并出具借条一张。还款日期到期后,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2016年一年的时间里,原告屡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以资金无法凑齐等各种借口推诿。2017年年初至4月期间,原告又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又以多种说法推诿。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玉君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郑玉君未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院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借款条,证明被告在2015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400000元。该证据上有被告的签字和捺印,并留有被告的手机号,且证据形式合法,与原告的陈述相印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确认2015年6月30日郑玉君向吕永和借款4000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郑玉君向吕永和借款,并出具了借据,双方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郑玉君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还款义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郑玉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吕永和借款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郑玉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章云峰人民陪审员 白宏萍人民陪审员 杨玉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季晓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