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23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金龙兵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龙兵,杨小明,马维星,丁道义,祁彦东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23刑初266号公诉机关榆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龙兵,男,汉族,1991年7月26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2014年1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被告人杨小明,男,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城关镇北关村***号。2008年9月2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5年6月17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被告人马维星,男,回族,1987年8月5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连搭乡朱家沟村**号之*号。2012年12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7年3月1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被告人丁道义,男,汉族,1997年6月5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夏官营镇红柳沟村***号。2012年7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4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1日经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榆中县看守所。被告人祁彦东,男,汉族,1996年10月3日出生,居民,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住榆中县高崖镇胡滩村石家湾社*号。2016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榆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榆检公诉刑诉〔2017〕2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龙兵、杨小明、马维星、丁道义、祁彦东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雪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龙兵、杨小明、马维星、丁道义、祁彦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9日3时许,被害人杜建南、尉理全、杨振坤三人在榆中县城关镇金伯利KTV喝完酒下楼时,与被告人金龙兵发生争执,此时同在该KTV消费的丁亮也与该三人发生争执,随后杜建南、尉理全、杨振坤先将丁亮殴打致伤,此时与丁亮一起的被告人马维星、祁彦东、杨小明等人消费结束后也从KTV下来,随后被告人金龙兵同马维星、祁彦东、杨小明等人手持丁道义提供的木棒将杜建南、尉理全、杨振坤殴打致伤。经鉴定,杜建南所受损伤属轻伤,尉理全、杨振坤二人所受损伤系轻微伤。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释放证明书、到案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榆中县公安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违禁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保存证件清单、收条、领条、丁亮住院收费票据、(2012)平刑初字第498号刑事判决书、平邑县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4)榆刑初字第302号刑事判决书、(2008)兰法刑一初字第132号刑事判决书、(2015)武中刑执字第10号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现金存款凭证、医院收费票据、收据,被害人杜建南、杨振坤、尉理全的陈述,证人巩晓毅、丁亮、梁斌、任勇仓、张荣、张燕丽、谈春霞、蔡为、张海兰、牛鑫、宋延强、张玉霞、吕铭广、冯玉婷、吕明乾、丁占文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金龙兵、马维星、杨小明、丁道义、祁彦东的供述及光盘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龙兵、杨小明、马维星、丁道义、祁彦东在公共场所随意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被告人金龙兵、杨小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维星、丁道义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马维星、祁彦东、杨小明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维星、祁彦东、杨小明以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金龙兵、杨小明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对被告人马维星、丁道义、祁彦东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龙兵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24日止。)二、被告人杨小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三、被告人丁道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日起至2018年4月1日止。)四、被告人马维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4日止。)五、被告人祁彦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在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善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