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525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忠军与张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军,张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口头)(2017)豫1525民初3509号原告:谢忠军,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张洪,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谢忠军诉张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谢忠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忠军撤回对被告张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37.5元,由原告谢忠军负担。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