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5民初3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忠军与张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忠军,张洪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口头)(2017)豫1525民初3509号原告:谢忠军,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被告:张洪,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固始县。本院在审理谢忠军诉张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谢忠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忠军撤回对被告张洪的起诉。本案诉讼费937.5元,由原告谢忠军负担。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海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