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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8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与江西水之韵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江西水之韵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8民初725号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安县工业园区一期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85560243580。法定代表人:陈圣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浩,该公司职工。被告:江西水之韵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川县枚江乡高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7576147259T。法定代表人:郭有仔,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诉江西水之韵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水之韵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以被告江西水之韵现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万安锅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