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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与孙新喜、张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孙新喜,张明英,孙文生,杨红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8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大道与文明大道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霍志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红涛,男,汉族,1977年9月30日出生,该单位员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董珂,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新喜,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明英,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孙文生,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杨红丽,女,197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与被告孙新喜、张明英、孙文生、杨红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行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