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章煜与吴秉蔚、邵圣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煜,吴秉蔚,邵圣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2966号原告:章煜,男,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委托代理人:蒋开刚,三门县海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秉蔚,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被告:邵圣有,男,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章煜与被告吴秉蔚、邵圣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吴秉蔚、邵圣有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吴秉蔚、邵圣有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章煜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吴秉蔚、邵圣有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吴秉蔚、邵圣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章煜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吴秉蔚、邵圣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被告吴秉蔚、邵圣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陈如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许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