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3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覃新、汤志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新,汤志华,韦贵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323刑初16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新,男,1991年5月20日出生于广西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象州县。2011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被告人汤志华,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于广西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象州县。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被告人韦贵章,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于广西象州县,壮族,初中文化,住象州县。2017年3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新、汤志华、韦贵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当日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骏登、陈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新、汤志华、韦贵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覃新、汤志华、韦贵章分别结伙或者单独窜到武某1二塘镇、东乡镇、三里镇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1,157元,且大部分是入户盗窃所得。其中,覃新参与盗窃数额为60,857元,汤志华参与盗窃数额为13,471元,韦贵章参与盗窃数额为1,516元。覃新、汤志华共同盗窃的二塘镇甘岭村村民覃伟善的摩托车(价值693元),覃新、韦贵章共同盗窃的二塘镇石苟村民委石苟村村民赵某1懂的摩托车(价值1,216元)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其余被盗财物均未追回。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覃新、汤志华共同盗窃财物可计价值13,471元的事实1.2016年3月5日10时许,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宣县二塘镇禄当村民委上官桥村,进入蓝茂思家盗走现金230元及联想牌电脑1台。经武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脑的价值为924元。2.2016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宣县二塘镇麻碑村民委坡贯村,将黄中停放在自家庭院门前的一辆金大牌电动车盗走。经武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029元。3.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宣县三里镇长乐村民委长安村,进入巫付科家盗走现金400元。4.2016年9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宣县二塘镇平田村民委平田村,进入陆干初家盗走现金430元。5.2017年1月20日,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三里镇古立村民委古立村,先后进入韦爱油、廖某家,分别盗走现金2,000元、200元。6.2017年2月4日下午,被告人覃新、汤志华先后窜到武宣县东乡镇江村村民委天后村、长塘村民委长塘村,分别进入雷建国家盗走现金800元及一批金银首饰、黄育花家盗走现金40元。7.2017年2月11日,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宣县东乡镇武兰村民委上武兰村,进入梁金昌家盗走现金1,000元。8.2017年2月19日,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宣县东乡镇江村村民委天后村,进入雷木新家盗走现金400元。9.2017年2月21日,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宣县二塘镇朗村村民委,先后进入韦某、方某1家,分别盗走现金1,000元、200元。10.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宣县三里镇五星村民委五星村,进入韦桂英家盗走现金400元。11.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某1东乡镇西街,进入黄桂琼家盗走现金1,100元。12.2017年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宣县二塘镇甘岭村民委甘岭村,将覃伟善停放在自己大院车棚内的一辆红色飞肯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武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693元。13.2017年3月4日,被告人覃新、汤志华先后窜到武宣县东乡镇上交河村民委上交河村、禄良村民委莫岭村,分别进入高某家盗走现金1,000元、蔡小梅家盗走现金200元。14.2017年3月6日,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窜到武宣县三里镇古立村村民委古立村、鹏村,先后进入曾某1、曾某2、曾某3、罗某2、曾某4、李某1家盗窃财物。其中,在曾某4家盗得现金400元,在曾某1家盗得一条价值25元的香烟,在曾某3家、李某1家均盗得少量现金,但具体数额不明,在曾某2家和罗某2家均未盗得财物。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新、汤志华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失主的陈述、被告人覃新、汤志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二、被告人覃新、韦贵章共同盗窃财物可计价值1,216元的事实1.2016年8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覃新、韦贵章窜到武宣县二塘镇石苟村民委石苟村,将赵某1懂停放在自家庭院门前的一辆红色三铃牌弯梁摩托车盗走。破案后,被盗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武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1,216元。2.2016年8月12日中午,被告人覃新、韦贵章窜到武宣县二塘镇大琳村民委秀江村,将覃晓辉拴在自己门前的一条犬盗走。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新、韦贵章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失主的陈述、被告人覃新、韦贵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三、被告人覃新与他人共同盗窃财物可计价值960元的事实1.2016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覃新伙同“阿金”窜到武宣县三里村鹏村村民委鹏村,进入罗某3家盗走现金200元。2.2016年10月28日上午,被告人覃新伙同刘某发(另案处理)窜到武宣县东乡镇禄良村民委莫岭村,进入韦桂昌家盗窃,未盗得财物。3.2016年11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覃新伙同刘某发窜到武宣县二塘镇四通村民委猛上村,进入覃国卫家盗走现金60元。4.2016年12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覃新伙同刘某发窜到武宣县东乡镇李运村民委下李运村,进入张琼丽家盗走现金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失主的陈述、被告人覃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覃新单独盗窃财物可计价值45,210元的事实1.2016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覃新窜到武宣县二塘镇四通村民委四通村,进入覃凤瑶家盗走现金3,000元。2.2016年8月3日,被告人覃新先后窜到武宣县二塘镇羊眷村民委羊眷村、上召村民委上召村,进入方某2、赵某2家盗窃财物。其中,在方某2家盗走电动车1辆、苹果5手机1部,在赵某2家盗走谷子1袋。经武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赵某2被盗谷子的价值为91元。方某2被盗财物没有价格鉴定。3.2016年8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覃新窜到二塘镇石苟村民委石苟村,将赵志修停放在自己庭院门前一辆红色豪江牌摩托车盗走。经武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的价值为509元。4.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覃新窜到武宣县二塘镇水村村民委平垌村,进入韦德珍家盗走现金2,600元。5.2016年9月2日,被告人覃新窜到武宣县三里镇长乐村民委长安村,先后进入巫某1、巫某2家盗窃财物。其中,在巫某1家盗得现金1,700元,在巫某2家盗得现金800元及花生油。6.2016年9月4日,被告人覃新窜到武宣县三里镇朋村村民委朋村,进入覃汉光家盗走现金3,100元。7.2016年9月上旬,被告人覃新窜到东乡镇邓寺村民委邓村,进入唐月琼家盗走现金700元;窜到武宣县二塘镇眉山村民委眉山村,进入甘腾革家盗走现金600元及花生油40斤。经武某1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甘腾革被盗花生油的价值为480元。8.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覃新窜到二塘镇水村村民委水村,进入覃会青家盗走白色小米牌手机1部。9.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覃新窜到武宣县三里镇朋村村民委朋村,进入潘茂标家盗走现金2,000元。10.2016年9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覃新窜到武宣县东乡镇李运村民委上李运村,进入刘显堂家盗走现金400元;窜到禄垌村,进入梁扬金家盗走现金60元。11.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覃新窜到武宣县二塘镇大琳村民委古寨村、羊眷村民委羊眷村,进入覃干平、赵某3家盗窃财物。其中,在覃干平家盗走黑色平板手机1部,在赵某3家盗走现金2,400元。12.2016年11月,被告人覃新窜到武宣县二塘镇石苟村民委石苟村,先后进入赵某4、赵某5家盗窃财物。其中,在赵某4家盗得现金40元,在赵某5家盗得财物400元。13.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覃新窜到三里镇东泉村民委东泉村,进入李秀鸾家盗走现金1.8万元。14.2017年1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覃新窜到武宣县东乡镇李运村民委上李运村,进入陈金英家盗走现金4,000元。15.2017年2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覃新窜到武宣县东乡镇王道村民委王年村,进入朱汉松家盗走现金2,000元。16.2017年2月15日,被告人覃新先后窜到武宣县东乡镇古列村民委那歪村、王道村民委王年村,进入覃凤琼、梁某家盗窃财物。其中,在覃凤琼家盗走现金30元,在梁某家盗走现金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新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提取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失主的陈述、被告人覃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五、被告人韦贵章单独盗窃300元的事实2016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韦贵章窜到武宣县二塘镇四通村民委黎江村,进入黄某家盗走现金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韦贵章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失主的陈述、证人覃某的证言、被告人韦贵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3月5日,二塘镇禄当村民委上官桥村蓝茂思家财物被盗后,武宣县公安局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覃新、汤志华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7年3月7日在武某1武某2世兴宾馆抓获覃新、汤志华。覃新、汤志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该起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自己参与的本案其他犯罪事实。2016年3月29日,武宣县二塘镇四通村民委黎江村黄某家财物被盗后,武宣县公安局经侦查发现韦贵章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17年3月8日在武某1鸿福鑫城小区抓获韦贵章。韦贵章到案后如实供述该起犯罪事实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与覃新共同盗窃的事实。2011年1月14日,覃新因犯盗窃罪被象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新、汤志华、韦贵章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新、汤志华、韦贵章某1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或者单独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61,157元,其中覃新参与盗窃46起,盗窃数额为60,857元,数额巨大;汤志华参与盗窃18起,盗窃数额为13,471元,数额较大;韦贵章参与盗窃3起,盗窃数额为1,516元,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覃新分别与汤志华、韦贵章共同盗窃过程中,两人之间有共同预谋,分工合作,共同分赃,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他们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覃新、汤志华、韦贵章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坦白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本院予以从轻处罚,并根据三被告人坦白交代的盗窃次数和数额确定对他们的从轻处罚幅度。覃新、汤志华、韦贵章某2多次盗窃,本院根据他们各自参与盗窃的次数,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覃新、汤志华、韦贵章某2具有入户盗窃情形,本院根据他们各自入户盗窃次数分别酌情从重处罚。覃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2年3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汤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9年5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三、被告人韦贵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17年9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的,由本院强制缴纳。)四、责令被告人覃新、汤志华共同退赔失主经济损失12,778元。其中,退赔蓝茂思1,154元、黄中2,029元、巫付科400元、陆干初430元、韦爱油2,000元、廖美玲200元、雷建国800元、黄育花40元、梁金昌1,000元、雷木新4**元、韦静梅1,000元、方亚逵200元、韦桂英400元、黄桂琼1,100元、高炳英1,000元、蔡小梅200元、曾明强400元、曾桂才25元。五、责令被告人覃新退赔失主经济损失4,6170元。其中,退赔罗宣永200元、覃国卫60元、张琼丽700元、覃凤瑶3,000元、赵锋强91元、赵志修509元、韦德珍2,600元、巫桂文1,700元、巫志奎800元、覃汉光3,100元、唐月琼7**元、甘腾革1,080元、潘茂标2,000元、刘显堂400元、梁扬金60元、赵国斌2,400元、赵桂娟40元、赵志新4**元、李秀鸾18,000元、陈金英4,000元、朱汉松2,000元、覃凤琼30元、梁莲英2,300元。六、责令被告人韦贵章退赔失主黄大福经济损失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须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覃登高人民陪审员 邱庆飞人民陪审员 臧领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俏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