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9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与董亚利、高学保、慕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董亚利,高学保,慕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被执行人董亚利,女。被执行人高学保,男。被执行人慕利红,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与董亚利、高学保、慕利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5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董亚利于2016年12月9日之前清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借款195980.18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6月6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逾期利率13.5‰计算。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对董亚利所有的位于吴堡县宋家川镇建材路家馨商住楼3号楼605号的房产(房产证号:吴字第20100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与高学保、慕利红所有的位于吴堡县宋家川镇安全商贸巷邮电局家属楼的房产(房产证号:2007年字第国编4-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董亚利、高学保、慕利红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