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4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4刑初650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被告人高勇,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中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7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4日由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2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5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勇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事实2017年6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高勇醉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贺兰山路交叉路口向南10米处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高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被告人辩解意见被告人高勇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裁判理由被告人高勇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认罪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判决被告人高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判员 白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瑾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