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5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娜与孙强、郑铁花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娜,郑铁花,孙强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6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娜,女,1981年7月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兵,北京市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铁花,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XX,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刚,山东众成清泰(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强,男,1970年3月1日出生。上诉人李娜因与被上诉人郑铁花、孙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15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娜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兴芳审判员 刘保河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孟董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