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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087号原告:刘甲。被告:刘乙。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甲负担,退给原告100元。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