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刘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087号原告:刘甲。被告:刘乙。刘甲与刘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刘甲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刘甲负担,退给原告100元。审判员 刘建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