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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文兴与被告周文彬、牟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兴,周文彬,牟朝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887号原告:周文兴,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现住珙县。被告:周文彬,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现住珙县。被告:牟朝贵,女,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现住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兴与被告周文彬、牟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兴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元,由原告周文兴承担。审判员  袁德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