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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谷东岭与徐厥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东岭,徐厥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76号原告谷东岭(又名谷东玲),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徐厥才,男,汉族,住商丘市。原告谷东岭诉徐厥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谷东岭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或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东岭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