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5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谷东岭与徐厥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东岭,徐厥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276号原告谷东岭(又名谷东玲),男,汉族,1971年9月2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徐厥才,男,汉族,住商丘市。原告谷东岭诉徐厥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谷东岭在收到本院催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缓缴或免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谷东岭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