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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真如镇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品美义齿加工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真如镇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异4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品美义齿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真南路。法定代表人:胡良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真如镇街道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芝川路。负责人:孟庆源,主任。本院在执行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真如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真如镇政府)与上海品美义齿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品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品美公司对本院(2017)沪0107执634号案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品美公司称,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截止2015年10月31日到期,其享有优先续租权,申请执行人也承诺其可以长期租赁。现其经营场所面临政府的征收,故本案涉及征收补偿安置问题,案外人系医疗企业,如果征收将损失人民币300万元以上,故其要求政府给予征收补偿人民币150万元,但目前征收部门没有与其商谈征收补偿事宜,其也到市、区有关部门信访,均没有结果。本院及二中院判决要求案外人搬迁,案外人同意配合搬迁,但应有相应的补偿,故其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本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由申请执行人支付征收补偿安置款人民币150万元。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真如镇政府诉上海品美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沪0107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规定,一、上海品美公司应迁出上海市真南路房屋;二、上海品美公司应支付真如镇政府租金、房屋使用费、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80765.50元;三、真如镇政府应返还上海品美公司押金人民币15000元。上海品美公司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沪02民终9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律文书生效后,上海品美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真如镇政府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沪0107执634号立案,于2017年1月22日向异议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异议人(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诉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其应履行的义务。上述事实有(2016)沪0107民初2061号民事判决书、(2016)沪02民终9772号民事判决书、(2017)沪0107执634号案卷材料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本院及二中院所作出的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被执行人)未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异议人(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无不当,异议人(被执行人)以其所承租的房屋未获征收补偿的异议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上海品美义齿加工有限公司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证据,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单世平审 判 员  顾惠萍人民陪审员  陈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