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胜斌申请执行杨大航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胜斌,杨大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39号申请执行人黄胜斌(黄进江),男,1995年12月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杨大航,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黄胜斌申请执行杨大航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6)黔0222刑初60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大航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大航赔偿申请执行人黄胜斌经济损失152241.1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大航在中国农业银行绍兴滨海支行、中国交通银行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杨大航在中国农业银行绍兴滨海支行的存款元。二、扣划被执行人杨大航在中国交通银行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的存款13217.6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世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