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执恢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刘春兰、柳建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兰,柳建林,张爱红,柳建新,李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81执恢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春兰,女,1962年7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柳建林,男,1978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张爱红,女,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柳建新,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清市。被执行人李长旺,男,1974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唐县。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元至临清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关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