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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6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波与何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波,何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6104号原告:王波,男,197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何国强,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王波与被告何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国强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4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何国强因需要周转资金,于2013年6月4日向原告王波借款50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计算。后催讨未果。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由此,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本院认为,被告何国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不影响本案审理。被告何国强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拒不归还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国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波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何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吕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惠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