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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南昌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高照根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高照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灌婴路丰源金润广场二期6栋3楼。法定代表人许萍瑜。被执行人高照根,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南昌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高照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701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7月2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执行立案。现因被执行人高照根属彭泽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当事人和减少执行成本,该案由彭泽县人民法院执行更有利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厦仲裁字20170121号仲裁裁决书南昌宝威裕达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高照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彭泽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仁旺审判员  李 庐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其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