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鹏瑞利美融加六(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美融加投资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一(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三(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五(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六(北京)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946号原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法定代表人:施设,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玉,北京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美融加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徐辛庄政府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杨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魏,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鹏瑞利美融加一(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阳北街60号002室。法定代表人:潘锡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鹏瑞利美融加一(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阳北街60号002室。法定代表人:潘锡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鹏瑞利美融加一(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鹏瑞利美融加三(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阳北街60号002室。法定代表人:潘锡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鑫,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鹏瑞利美融加一(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被告:鹏瑞利美融加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阳北街60号002室。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博,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鹏瑞利美融加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魏,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鹏瑞利美融加五(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阳北街60号002室。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博,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鹏瑞利美融加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魏,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鹏瑞利美融加六(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潞阳北街60号002室。法定代表人:杨维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博,男,1991年4月10日出生,鹏瑞利美融加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魏,北京市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美融加投资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一(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三(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五(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六(北京)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美融加投资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一(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二(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三(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四(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五(北京)置业有限公司、鹏瑞利美融加六(北京)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陈汉东审判员 刘丹丹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芦 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