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安进,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106国道交叉口路东。法定代表人:王迎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928民初2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及《JAC轻卡4S店(形象店)管理协议》,且约定如发生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出具的授权证书仅系应工商行政管理需要所制作的格式文本,非授予其“好运、好微”系列汽车的独家销售特许经营权证书,故本案非侵权责任纠纷。所以,本案系双方基于《工业品买卖合同》而引发的争议,应依据约定管辖将本案移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上诉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轻型商用车营销公司向被上诉人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书》,授予其“好运、好微”系列汽车特许经营权(授权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并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及《JAC轻卡4S店(形象店)管理协议》,同时,上诉人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又向濮阳市红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其特许被上诉人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营销售的同系列车辆,侵害了被上诉人濮阳市好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特约经销权,侵权行为地在濮阳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濮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兵代理审判员 任艳彩代理审判员 聂海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师慧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