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4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韩哲与杨媛媛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哲,杨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4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哲,男,汉族,1982年3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媛媛,女,汉族,1991年9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韩哲与被执行人杨媛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3民初99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媛媛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韩哲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相关法律义务,被执行人杨媛媛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其在银行的存款7536.97元。嗣后,被执行人杨媛媛将本案剩余案款人民币15035.03元交至本院,并交纳执行费235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0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