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川执字第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国成龙、王圣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成龙,王圣博,刘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川执字第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国成龙,男,1996年12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王圣博,男,1996年8月1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福超,男,1997年2月28日出生,住淄川区。本案在执行国成龙诉王圣博、刘福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宜宝审判员 宓远胜审判员 邹庆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司立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