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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02执5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王丽华,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516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阳街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668318844Y。法定代表人陶丽红。被执行人王丽华,女,1983年11月2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张坤,男,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被执行人王丽华、张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工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在浙江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王丽华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由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10月25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但因下落不明并未扣押到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截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思允审 判 员 王 玮审 判 员 朱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健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