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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田泽君与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泽君,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50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泽君,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长君,山东云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靳维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诗勇,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田泽君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3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田泽君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田泽君与华厦建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起诉前以华厦建筑公司为主体提起仲裁,因劳动仲裁部门的原因,劳动仲裁决定书上写成了济南华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安装公司)。因此,该失误并非田泽君的原因造成。华厦建筑公司辩称,一审裁定符合法律规定,请求维持。田泽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责令华厦建筑公司支付自2000年1月至2016年8月的基本生活费;2.责令华厦建筑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8000元。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在起诉前,田泽君作为申请人以华厦安装公司为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0日向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该委于2016年11月10日决定,对田泽君的申请,不予受理。后田泽君起诉,所起诉的主体为华厦建筑公司,并非仲裁过程中的华厦安装公司。故田泽君所诉华厦建筑公司主体不适格,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0日,田泽君系以华厦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当日作出平劳人仲不〔2016〕35号仲裁决定书,决定对田泽君的申请,不予受理。本院认为:本案系田泽君华厦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田泽君已经以华厦建筑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对平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做仲裁决定书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应予以审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田泽君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阴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4民初301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平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海涛审判员  何菊红审判员  唐鸣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