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81民初6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廖俊斌与黄资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俊斌,黄资旭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81民初622-2号原告:廖俊斌。被告:黄资旭.原告廖俊斌与被告黄资旭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廖俊斌诉称: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投资本金30.1万元及其盈利;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本人与黄资旭在网上认识,他自称是福建环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营销总监,其舅舅是该公司的法人沈晓明,法人授意他能给我签订以福建环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我作担保的保本理财合同,拿我的资金去做联合文化艺术品交易平台的三轮龙套票(交易代码:6000XX)的持仓活动(活动方为尚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我分多次网上转账共提供22万元资金委托其理财(具体转账明细见附件,目前仍有20.5万元本金未归还),但三轮龙套票自1月16日后一直停牌至3月1日,复牌后天天跌停板,根本无法卖出,在停牌前,我多次催促他与我签合同,但他一直拖延,直到春节过后才与我补签了一份担保合同,并多次表示,此票复牌后不会跌,能出货,签订的合同有他的签名及手印,我一直要求其补盖公司的公章,但他以舅舅(公司法人)不在为由,拖延着不盖公司公章。之后复牌跌停了,又以其合同方尚源文化不执行与他们公司签订的保本合同为由拖延,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本金赔付,但是至今我也没有看到他拿我的资金去做活动的资料和记录,也不清楚他所说原因的真实性,严重怀疑其与我签订合同存在非法占有我财产的目的,有合同欺诈的嫌疑。他的舅舅也一直不出面解决这个问题,也不履行合同义务返还我本金,存在共同诈骗的嫌疑,并且合同中公司单位(甲方):福建环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担保人(甲方):福建环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联合文化8018号段)不一致,而且没有公章,有与我签订无效合同的嫌疑。在2月20日,本人通过工行一次性转账96000元给黄资旭(目前96000元并未结算归还),给资��他参与安贵票证交易平台的80年叙永购粮券大米贰市斤(交易代码:0080XX)48元保本认购活动,原签订合同解仓日期为4月1日,可以交易出货,他口头承诺给我保本(有录音),但到目前都无法正常交易,仅听他说这只票通过内部划票的形式进行交易,全部出货完了统一结算资金。但拖到目前都还没有明确说可以结算,4月就拖到5月4日,5月4日又找到借口拖到5月15日,5月15日又以借口拖到5月30日,我至今也没有看到以他名义帮我代购同等份额的合同,也不清楚他说的原因是否真实,有欺诈的嫌疑。据他电话里说,这份投资最终定下来的投资收益有20%,但目前分文未给。合同到期后,两项投资本金共计30.1万元未按期清偿,故提起诉讼。被告黄资旭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适用委托合同纠纷关于管辖的规定,如果委托合同不存在协议管辖,则适用关于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未协议管辖,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本案合同标的为投资理财的货币,被告又系接受货币的合同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用2907.5元,原告廖俊斌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给原告廖俊斌,再由原告廖俊斌向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依法预交相关诉讼费用;本案保全费2025元,由原告廖俊斌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国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