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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38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李锦棠与叶家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棠,叶家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8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锦棠,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叶家涛,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申请执行人李锦棠与被执行人叶家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148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834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74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已不在户籍住所地居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的顺德区龙江股份合作社发出扣留其股份分红等收益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423.74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8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谭世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